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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法規類別: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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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二、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並公布左列法律:
(一)關於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
(三)關於
立法委員
之選舉、罷免。
(四)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
(五)關於五院之組織。
四、依照本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首屆
立法委員
,與監察委員之選舉,應於各有關選舉法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之。
八、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
立法委員
,及監察委員,在第四條規定期限屆滿,已選出各達總額三分之二時,得為合法之集會及召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