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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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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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
竊取
、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第 17 條
經紀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
竊取
、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以書面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
竊取
、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致危及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