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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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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
空氣污染物
檢查人員 (以下簡稱檢查人員) 之訓
練,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有關機構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類別如左:
一、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
空氣污染物
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
空氣污染物
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分為左列各類:
(一) 汽油車行車型態類。
(二) 機車行車型態類。
(三) 輕型柴油車行車型態及污染度測試類。
(四) 重型柴油車行車型態類。
(五) 汽機柴油車惰轉狀態類。
(六)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類。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