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4: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
社會救助
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第 8 條
社會救助
及社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
四、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資源、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社政業務系統與社會福利諮詢專線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
社會救助
及社會工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