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4 10: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 (構) 學校有關規定,其違反
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
註銷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經法院
確定判決
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考選部申
請核准恢復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