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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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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理髮美髮美容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理髮美髮美容從業人員。
(一) 未領有關相關職類技能檢定技術士證照者。
(二) 領證後視力不良不能矯治或矯正視力兩眼均在零點四以下。
(三) 患病神病或其他疾病致有危害他人之虞者。
二、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每次工作前後應洗手,工作時應穿色淢淺色之清潔工作服;從事臉
部化粧、護膚或修面時,應戴口罩。
(二) 不得為顧客挖耳。
(三) 發現顧客有化膿性瘡傷或傳染性皮膚病者,應予拒絕服務,其於事
後發現時,應嚴格實施雙手及器具之消毒。
三、接觸皮膚之理髮、美髮、美容器具、毛巾等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用
後洗淨消毒,並保持清潔。
四、應使用合法化粧品,並不得自行調製。
五、圍巾應保持清潔;使用時其與顧客頸部接觸部分,應另加潔淨毛巾或
軟紙。
六、頭墊或項墊使用前,應覆蓋清潔紙巾或毛巾。
七、修正時應使用一次即丟棄之刀片。
八、洗頭設備使用後立即清洗乾淨。
九、經營美容之營業,以使用化粧品做皮膚保護及化粧為限,並不得涉及
醫療行為或使用診療用醫療器材。
浴室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公共沐浴及更衣場所應男女嚴密分隔使用,盛放衣物設備應於每日營
業前擦拭潔淨。
二、供客用之盥洗用具、被單 (巾) 、枕頭套、面巾、毛巾、浴巾、拖鞋
等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用後洗淨消毒,並貯存於清潔之櫥櫃內。
三、不得供應共用之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
四、浴池水質除溫泉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澄清度應能明晰看到最深處之池底。
(二) 無臭、無味。
(三) 酸鹼值應保持六點零至八點五。
(四) 在攝氏三十五度 (以加減一度為誤差範圍) 經二十四小時培養後,
一般細菌殖數每一公撮不得超過五百個,並不得含有大腸菌。
五、大眾浴池每日至少換水一次,必要時應增加換水次數,每次換水時浴
池內外應用清潔劑洗刷潔淨。
六、排水溝應每日疏濬,保持暢通。
七、浴室應設通風換氣設備,使空氣流通,溫度適當。
八、明知浴客患有性病、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
傳染性疾病者,應予拒絕其入浴。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督促從業人員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次數附表三。

附表三
┌──────────────────────────────┐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方法及次數 │
├──────────┬────┬────┬──────┬──┤
│ 檢查項目│活動性肺│血清檢查│傳染性眼疾、│視力│
│ 檢查方法及次數 │結核 │ │傳染性癩病及│ │
│從業別及檢查對象 │ │ │傳染性皮膚病│ │
│ │ │ │或其他傳染病│ │
├─────┬────┼────┼────┼──────┼──┤
│一 旅館業│清潔及服│X光檢查│血清檢查│臨床檢查一年│ │
│ │務人員 │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 │
├─────┼────┼────┼────┼──────┼──┤
│二 理髮美│理髮美髮│X光檢查│血清檢查│臨床檢查一年│一年│
│ 髮美容│美容技術│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一次│
│ 業 │士及助手│ │ │ │ │
├─────┼────┼────┼────┼──────┼──┤
│三 浴室業│清潔人員│X光檢查│血清檢查│臨床檢查一年│ │
│ │、按摩人│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 │
│ │員 │ │ │ │ │
├─────┼────┼────┼────┼──────┼──┤
│四 娛樂業│清潔及服│X光檢查│血清檢查│臨床檢查一年│ │
│ │務人員 │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 │
│ │ │ │ │ │ │
├─────┼────┼────┼────┼──────┼──┤
│五 游泳業│清潔人員│X光檢查│血清檢查│臨床檢查一年│ │
│ │及救生人│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次 │ │
│ │員 │ │ │ │ │
├─────┼────┼────┼────┼──────┼──┤
│六 電影片│清潔及服│X光檢查│ │ │ │
│ 映演業│務人員 │一年一次│ │ │ │
└─────┴────┴────┴────┴──────┴──┘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癩病、傳染性性病、
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本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
從業。
前項停止執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給證,不得再從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