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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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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者,得申請給假: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合計准給事假三星期。超過規定期限者,應按日
扣除薪給。
二、因病得請病假,每年合計准給病假四星期。
三、因公傷或致病者得請病假,最多不得超過二年。
四、本人結婚得請婚假二星期。
五、本人分娩得請分娩假八星期,流產者 (懷孕三個月以上) 得請假四星
期均須繳醫生證明文件。
六、祖父母、父母、翁姑或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喪假三星期。
七、參加訓練、研習、考試或兵役召集者,應按其所需日數給予公 (差)
假。
請假應填具請假單,病假在三日以上者應附證明文件,並請主管指派人員
代理報請核准。
病假滿四星期,仍需續假時,得以事假、休假抵充之。如仍須繼續醫療
或休養,經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屬實者,得報請核准延長之,其延長時間
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期滿仍不銷假者,由理事長 (常務理事) 酌情予以留
職停薪或退職退休。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獎懲標準如左:
一、獎勵:
(一) 記大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次:
1 執行勞工政令績效特著。
2 規劃或辦理工會業務有特殊成效。
(二) 記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功一次:
1 協助推行勞工政令著有績效。
2 辦理工會業務著有成效。
(三) 嘉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努力。
2 全年未請事 (病) 假並未遲到早退。
二、懲處:
(一) 記大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致引起不良後果。
2 對重大事件處理不當致遭受嚴重損害。
(二) 記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
2 辦理工會業務不當。
(三) 申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不力。
2 全年遲到早退超過二十次以上。
三、會務工作人員考核成績,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功過互相抵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