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17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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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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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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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察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在職進修二十小時。但法務部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
檢察官因請延長
病假
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原因留職停薪或有其他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之事由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計算。
檢察官在職進修情形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及遷調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