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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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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具備左列各款基本條件,並另有優良事蹟可舉者,得
選拔為優良人員。
一、服務滿二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服務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二、選拔年度內,請事假及請
病假
未逾規定期限者。
三、選拔年度內,無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者。
四、選拔年度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第 201 條
各機構首長職權如左:
一、所屬職員任免、調遷、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二、所屬職員考勤管理事項。
三、所屬職員除延長
病假
外,其餘差假之核准事項。
四、所屬職員記功、記過 (含以下之獎懲) 核發規定金額之獎金、獎勵及
報會核備事項。
五、所屬員工進修、出國、觀光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六、所屬員工實物配給、各項補助費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七、所屬員工保險、福利之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