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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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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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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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
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
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