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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附檔:
附表 農業保險商品品項、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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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家禽
畜牧
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投保
畜牧
產業保險,且其家禽
畜牧
場,具備
畜牧
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者,得申請保險費補助。
第 13 條
前條家禽
畜牧
場負責人申請保險費補助,應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授權由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畜牧
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三、禽舍配置圖及每棟非開放式禽舍二張可清楚辨識之佐證照片;照片應加以編號,並於配置圖註記照片編號。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事項,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15 條
畜牧
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未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