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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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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或增資擴充者,
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發
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
件,向農委會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一、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
本。
三、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檢附畜禽新品種登記
審定書及畜牧場設立許可文件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飼養規模未達
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四、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檢附畜牧場設立許可
文件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飼養動物種類非屬畜牧法明定之畜禽或
畜禽飼養規模未達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五、投資計畫書七份。
前項公司變更登記表,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準。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投資計畫書,屬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者,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之研
究與發展經費。
農委會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
稽徵機關。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
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二、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清單六份
;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配置圖;
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五、新建主體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
本。
七、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影本;飼養規模未達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八、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檢附登記為繁殖之養
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九、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影本;飼養動物種類非屬畜牧法明定之畜禽或畜禽飼養規模未達應辦
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十、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
影本。
十一、購置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之統一發票影
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
為者,免附。
十二、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

十三、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
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前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於完成證明申請書中自行填入完成日期、機
器、設備購置金額,及勾選適用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核定後,不得變更

公司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其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之機器、設備支出,不得計入前項機器、設備購置金
額。
農委會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各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其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
同一產業類別中類,且完成日期與前一投資計畫完成日期相距不滿一年者
,其後續完成之各投資計畫適用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要件,應與首先
完成之投資計畫所選擇之適用要件一致;其所擇定適用本條例第八條或第
九條規定之獎勵方式,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