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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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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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
畜牧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辭定義如下:
一、檢查人員:指依
畜牧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及
畜牧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屠宰衛生檢查助理。
二、雜碎:指家畜、家禽屠體於摘取內臟、剝皮、去肢、去頭尾等屠體修整作業時所產生之內臟、皮、肢、頭、尾及零碎肉等產物。
第 12 條
畜牧法
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屠宰處所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