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3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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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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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 (僱
) :
一、
犯罪
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28 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僱) :
一、
犯罪
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刑者。
二、考績年度內經處分記二大過或累計二大過未抵銷者。
三、年度考績核定為丁等者。
前項第一款所犯之罪為貪污及叛亂者,不發退職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