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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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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
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為前項聲請者,應以書面表明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而依法不
得代理之事由,並釋明之。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
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法院選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人,得就未成年子女之
三親等內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選任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
特別代理人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於保護、增進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至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