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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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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駐臺北印尼商會與駐耶加達中華商會經雙方政府授權,同意將七十一年九
月廿九日簽署,至七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期滿之東爪哇綜合農業發展計畫合
作延長兩年。新約效期溯自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並作如下之修訂

一 示範活動
為擴大該計畫多重效果,示範活動範圍將包括
–利用現有之種子從事至少一年兩期之糧食作物方面示範。
–畜牧、漁業、園藝及土壤保持方面示範。
示範期應足以使農易於倣效示範成果。
二 專家
農技團之組成如下:
(1) 以英文為工作語言之專家十三名:
團長一名
農藝專家二名
園藝專家二名
植物保護專家一名
育種專家一名
酪農管理專家一名
養蝦專家一名
海產養殖專家一名
水土保持專家一名
合作社專家一名
家庭式水果加工運銷專家一名
(2) 由聯合委員會指定之短期專家數名。
三 稅捐
印尼政府對中華民國專家所徵收之任何稅捐均將由東爪哇地方政府負
擔或歸墊。
四 訓練計畫
應在印尼或中華民國舉辦由印方提出並經中方同意之訓練計畫。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具兩份,於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在臺北簽訂。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
蔡海塗 (簽字)

駐臺北印尼商會代表
蘇達里有諾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