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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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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鑒於兩國間及與其他友好國家間之農產
品貿易,應循不排斥美國對此項產品之通常交易,以及不過份擾亂農產品
之世界市價之方式下,予以擴展;
鑒於以新台幣購買美國境內所產剩餘農產品之辦法。有助於達到此項擴展
貿易之的;
鑒於由此項購買所獲新台幣之使用方式,對兩國均有裨益;
願就依據一九五四年農產貿易推進協助法案第一章及其修正法案以剩餘農
產品售與中華民國一事之諒解各點,並就雙方政府為擴展此項產品貿易而
個別或共同採取之措施,予以規定。
茲議訂條款如下:
第一條 出售農產品換取析台幣
(一)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諾,依本條第二款所指購買授權書之簽發
及接受之規定,在一九五六年八月卅一日或以前根據一九五四
年農產貿易推進協助法案及其修正法案,將若干經認定為剩餘
之農產品資助出售與中華民國政府換取新台幣。
(二) 美國政府應在本協定各項規定之範圍內,簽發購買授權書,該
項購買授權書應載明產品之出售及交貨情形,此項出售所獲新
台幣之繳存時間及狀況暨其他有關事項,該項購買授權書並須
經中國政府之接受。若干產品及其價額業經雙方政府暫行成立
協議者,於本條第三款表列之。
(三) 美國政府承諾,依上述法案第一章及本協定之規定,於美國一
九五六會計年度內,對中華民國資助出售下列各項產品,其價
額及大約數量如下:
品 名 出 口 市 價
(以百萬美元為單位)
棉 花 五‧○
(約三○、○○○包)
乳產品 一‧五
(約五、○七○公噸)
煙 草 一‧七
(約七五○噸)
非食用油脂 一‧○
(約四、四○○公噸)
海運費 ○‧六
(以實際運費 50 %估計之) ────
合 計 九‧八

第二條 新台幣之用途
(一) 雙方政府同意美利堅合眾國因根據本協定出售剩餘農產品而獲
得之新台幣,應由美國政府依照下列用途及數額使用之:
(a) 以總數相當於四、九○○、○○○美元之新台幣,依據上述
法案第一○四節 (a) (f) 及 (h) 項之規定。作為協助發
展美國農產品新市場,資助中華民國境內國際教育交換措施
及美國政府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他支出之用。
(b) 以總數相當於四、九○○、○○○美元之新台幣,依照兩國
政府間另行成立之補充協定,購買合於上述法案第一○四節
c 項規定用為共同防禦之軍事裝備、材料、便利及勞務。
(二) 根據本協定所獲得之新台幣,由美國政府依照本條第一款所列
各項用途使用之;其使用方式及優先次序由美國政府決定之。
第三條 新台幣之繳存及匯率
產品價款新台幣之繳存以及海運費美國資助部份 (因須使用美籍
船舶而引起之運費超額除外) 新台幣之繳存,應依購買授權書之
規定,按照美國銀行或美國政府付給美金款項當日所適用於一般
輸入交易 (依優惠匯率之輸入品不在其列) 之美金匯率計算。
第四條 一般之承諾
(一)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對根據一九五四年農產
貿易推進協助法案及其修正法案之規定所購買之剩餘農產品,
防止其轉售或轉運他國,並防止其使用於非國內之用途 (除非
美國政府明白核准此項轉售轉運或使用) 。中華民國政府並同
意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保證其購買是項產品不致使與美國不友
好之國家取得同樣或類似產品之可能性增加。
(二) 雙方政府同意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以保證根據一九五四年農
產貿易推進協助法案所為之一切剩餘農產品之出售,不致過份
援亂世界農產品市價,排斥美國對是項農產品之通常交易,或
重大損害自由世界各國間之貿易關係。
(三) 雙方政府於實施本協定時,應設法保證使私人貿易商得作有效
經營之商業環境,並儘力發展及擴充農產品在市場上之繼續需
要。
(四)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美國政府要求時,供給有關本計劃進度之
資料,尤其有關產品到達情形及到達時之狀態暨維持通常交易
之各種措施之資料,並供給有關同樣及類似產品輸出情形之資
料。
第五條 磋商
雙方政府應依對方之要求,就有關實施本協定或有關根據本協定
所作業務措施之任何事項舉行磋商。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經雙方合法授權代表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即公曆一九五六年八月十四日訂於台北

中華民國代表:
沈昌煥 (簽字)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藍 欽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