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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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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土壤處理,其適用土地區段之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表以下三十公分至一百二十公分之土壤,不得為砂土、壤質砂土及砂質壤土。
二、土層厚度大於一.二公尺。
三、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
四、地表以下一百二十公分以內無暫棲水位。
五、土壤飽和萃取液導電度於攝氏二十五度,低於每公分四毫姆歐。
六、土壤氫離子濃度指數低於八.二。
養豬業或養業採土壤處理者,每公頃土地之飼養頭數限值如下:
一、種植水稻作物者:
(一)豬隻七十頭以下。
(二)隻八頭以下。
二、種植非水稻作物者:
(一)豬隻一百十頭以下。
(二)隻十五頭以下。
前二項適用土地區段之特性、處理面積、作物種類及飼養頭數,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認定。
第二項所稱之飼養頭數,指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飼養頭數。但實際飼養頭數,高於登記飼養頭數,以實際飼養頭數為準。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其核定原則如下:
一、廢(污)水每日最大量:
(一)新申請或變更、展延者: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五。
(二)變更、展延且進行功能測試者:依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限值之功能測試最大水量,且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五。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功能評鑑者:依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限值之最大水量。
(四)養豬業或養業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每日最大量,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生產或服務規模不得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規模。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其水質項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排放於土壤:
┌───────┬───────┬──────────────┐
│水 質 項 目│限 值│備 註│
├───────┼───────┼──────────────┤
│水溫 │三十五 │ │
├───────┼───────┼──────────────┤
│氫離子濃度指數│六˙○-九˙○│ │
├───────┼───────┼──────────────┤
│總酚 │○˙一 │ │
├───────┼───────┼──────────────┤
│氰化物 │○˙五 │ │
├─┬─────┼───────┼──────────────┤
│油│礦物類 │一○ │ │
│ ├─────┼───────┼──────────────┤
│脂│動植物性 │三○ │ │
├─┴─────┼───────┼──────────────┤
│鈉吸著比 │六˙○ │ │
├───────┼───────┼──────────────┤
│導電度 │二˙五 │飼養豬隻、隻之畜牧業不適用│
├───────┼───────┼──────────────┤
│總氮 │四○ │飼養豬隻、隻之畜牧業不適用│
├───────┼───────┼──────────────┤
│總磷 │一五 │飼養豬隻、隻之畜牧業不適用│
├───────┼───────┼──────────────┤
│硼 │○˙七五 │ │
├───────┼───────┼──────────────┤
│鋁 │五˙○ │ │
├───────┼───────┼──────────────┤
│砷 │○˙二 │ │
├───────┼───────┼──────────────┤
│鈹 │○˙五 │ │
├───────┼───────┼──────────────┤
│鎘 │○˙○一 │ │
├───────┼───────┼──────────────┤
│總鉻 │○˙一 │ │
├───────┼───────┼──────────────┤
│鈷 │○˙○五 │ │
├───────┼───────┼──────────────┤
│銅 │○˙二 │ │
│ ├───────┼──────────────┤
│ │三˙○ │飼養豬隻、隻之畜牧業適用 │
├───────┼───────┼──────────────┤
│鉛 │○˙一 │ │
├───────┼───────┼──────────────┤
│鋰 │二˙五 │ │
├───────┼───────┼──────────────┤
│錳 │○˙二 │ │
├───────┼───────┼──────────────┤
│總汞 │○˙○○五 │ │
├───────┼───────┼──────────────┤
│鉬 │○˙○一 │ │
├───────┼───────┼──────────────┤
│鎳 │○˙五 │ │
├───────┼───────┼──────────────┤
│硒 │○˙○二 │ │
├───────┼───────┼──────────────┤
│釩 │一○˙○ │ │
├───────┼───────┼──────────────┤
│鋅 │二˙○ │ │
│ ├───────┼──────────────┤
│ │五˙○ │飼養豬隻、隻之畜牧業適用 │
├───────┼───────┼──────────────┤
│生化需氧量 │四○○ │畜牧業適用 │
│ ├───────┼──────────────┤
│ │一五○ │ │
├───────┼───────┼──────────────┤
│懸浮固體 │四○○ │畜牧業適用 │
│ ├───────┼──────────────┤
│ │三○○ │ │
└───────┴───────┴──────────────┘
前項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水溫:攝氏度(℃)。
三、鈉吸著比:(毫克當量/公升)之平方根(meq1/2L-1/2)。
四、導電度:毫姆歐/公分,攝氏二十五度(mmho/cm25℃ )。
五、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