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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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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禽畜產品輸入配額 (以下簡稱輸入配額) ,指依國際經貿組織
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判承諾事項,對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特定國家
、地區生產之特定禽畜產品在特定期間訂定准許進口之數量。
前項特定禽畜產品包括下列範圍:
一、雞肉。
二、豬腹 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
三、豬雜碎。
四、
牛
雜碎。
五、
牛
肉。
第 4 條
輸入配額之受配對象如下:
一、雞肉:具雞肉進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具雞肉或雞雜碎出口實績之肉
品加工廠或相關產業團體會員。
二、豬腹 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豬雜碎:具豬肉或豬雜碎進口實績之出
進口廠商、出口實績之肉品加工廠、養豬業者、豬肉商或相關產業團
體會員。
三、
牛
雜碎:具
牛
肉或
牛
雜碎進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養
牛
農民或團體。
四、
牛
肉:已向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配對象無法達成協議時,貿易局得指定特定法人
或團體辦理進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