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2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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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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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