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28 02: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印鑑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格式一印鑑證明.PDF
格式一印鑑證明.TIF
格式二華僑印鑑證明.PDF
格式二華僑印鑑證明.TIF
格式三、印鑑登記申請書.PDF
格式三、印鑑登記申請書.DOC
格式四、印鑑條.PDF
格式四、印鑑條.DOC
格式五、委任書.PDF
格式五委任書.PDF
格式五委任書.TIF
格式五、委任書.DOC
格式六、證明書.PDF
格式六、證明書.DOC
格式七、證明書.PDF
格式七、證明書.DOC
格式八、印鑑(註銷)登記申請書.PDF
格式八、印鑑(註銷)登記申請書.DOC
格式九印鑑證明申請書.PDF
格式九印鑑證明申請書.TIF
格式十華僑印鑑證明申請書.PDF
格式十華僑印鑑證明申請書.TIF
格式十一印鑑簿.PDF
格式十一印鑑簿..TI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格式三)及印鑑條(格式
四)各一份親自辦理。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依各該款規定辦理:
一、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格式五)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證明後,委
任他人辦理或經由駐外館處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但僑居地無駐
外館處者,得由僑務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證明後,報請僑務委員
會核轉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二、機關派赴國外或特殊地區工作,而無法親自辦理之人員,得憑派遣機
關之證明書(格式六)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三、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四、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五、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格
式七)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六、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
登記機關辦理。
七、
無行為能力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並於申請書及印鑑
條上註明代理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代理人簽名蓋
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