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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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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
災害
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