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30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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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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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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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本標準適用於
火雞
或雞來源疹病毒(Herpesvirus)以雞或鴨胚胎組織培養後加適當乳劑,經凍結或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19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
火雞
或雞源疹病毒(Herpesvirus)為載體,表現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irus)之 VP2 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37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
火雞
或雞源疹病毒(Herpesvirus)為載體,表現新城病病毒(Newcastle disease virus)之F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43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
火雞
疹病毒(Herpesvirus of turkeys,HVT)為載體,表現傳染性喉頭氣管炎病毒(Infectious laryngotracheitis virus)之醣蛋白(Glycoprotein)D及I基因,以雞胚胎組織培養後加適當之抗凍劑及穩定劑,經凍結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