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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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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糧食倉庫應具有儲存需要之防熱、防濕、通風、防蟲、防鳥獸等設備,其
建築設計應特別注意左列設施:
一、倉庫屋頂應堅密完好,並裝設隔熱防水設備。
二、倉庫牆壁應塗防水浸濕材料。
三、倉底應堅實乾燥或舖設木板。
四、倉庫應有良好通風設備。
五、倉庫牆壁開闢窗戶者,應設鐵條欄柵,加釘鐵絲網,並於倉門設置防
鼠板。
六、倉庫四週應建築圍牆,並開闢排水溝。
七、倉庫應置備必要
消防設備
。
第 27 條
糧食倉庫之防護應切實遵守左列事項:
一、倉庫內嚴禁吸煙、燃點火燭及存放易燃危險物品,並不得在距離倉庫
二十五公尺以內焚燒廢物。
二、設置之
消防設備
,應經常檢查修理,並充實科技器材。
三、倉庫管理人員應經常巡視,並嚴防竊盜、火警、破壞及注意其他安全
措施。
違反前項規定致發生損害時,糧食倉庫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