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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4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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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美關於美軍援顧問團應享待遇之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第六十五號
逕啟者;本代辦茲奉本國政府訓令,聲明如下:
「關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先後於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
二月九日互換之一項換文所訂立之軍事援助協定,尤其該協定第三段,本
代辦茲對雙方就中華民國政府所應給予美利堅合眾國駐台灣之軍事援助顧
問團之協助所獲致之非正式協議,予以闡明及證實:
本協定所載左列用語,應了解為具有左開意義:
(一) 「軍事援助顧問國人員」應包括:
(甲) 凡軍事人員奉派在軍援顧問團工作,長期專任或短期服務,而具
有穿著美國軍服之資格者;
(乙) 軍援顧問團之文職人員而為美國公民者;
(丙) 左述 (甲) (乙) 兩款所列之軍人及文職人員之眷屬。
(二) 「官方」一詞,係指由美國政府或其機構所授權,所發動,所核准
或所作為者。
(三) 「私人」一詞,係指限於或屬於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者。
一 對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為供給軍事援助顧問團及其人員官方使用
而輸入或輸出之一切物資、裝備、供應品或貨物,包括食糧、日
用品及衣著,中華民國政府將免除其進口稅、出廠稅、消費稅、
出口稅及其他一切稅捐。
二 凡為供給軍事援助顧問團所有人員私人使用而輸入台灣之一切物
資、裝備、供應品或貨物,包括食糧、日用品及衣著以及任何其
他種類之私人財產,中華民國政府應對其免除進口稅、出廠稅、
消費稅及任何其他稅捐。凡對個人所徵課之所有稅捐及費用,中
華民國對於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亦概予免除。
三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將來經由雙方協議決定,或業經雙方協議決定
認為係美國軍事援助顧問團有效執行職務所合理需要,且為軍事
援助顧問團或其人員因執行公務時所需使用之土地、建築、服務
、人員、公用便利、交通及車輛,同意免費供應,且於現在及將
來均不得以之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或美國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個
人之負擔。在不妨礙上文所稱雙方協議之原則下,本協定所給予
軍事援助顧問團之便利包括辦公處所、車場、貯藏貨倉所需土地
及建築之使用;為官方飛機、海軍艦艇自由進出所需之運輸便利
、官方飛機、海軍艦艇及官方車輛對於臨時機場跑道、機場、道
路、港口暨鐵路之免費使用、以及對於交付軍事援助顧問團或其
人員之物品及船貨之免除其搬運及裝卸之費用;軍事援助顧問團
人員因公使用之車輛不敷用時所需補充之軍用車輛;包括保暖設
備、燈火、及電話在內之公用設備;諸如力伕、通譯、翻譯、
看守人員、司機及技工等等之人員。
四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為軍事援助顧問團或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官方
任務而運用之飛機,海軍艦艇或機動車輛所給予之油料供應,美
利堅合眾國政府同意以質量相等之油料償還之。
五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協助並從中幹旋藉以獲得適當之住所,包括電
話及之一切公用設備,以及管理家務人員,而其所付之代價不
得超過中國人員為獲得類似設備而付出者。中華民國政府負責採
取所有適當之必要步驟俾保證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可獲得是項住
所,公用便利以及管理家務人員。
六 由於軍事援助顧問團軍事人員之行為而引起之損害賠償要求,將
由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該管當局協議解決,如遇
雙方不能獲致協議,刖應循外交途徑設法解決。
七 本協定一經簽訂之後,即應設立一聯合委員會,由中華民國政府
代表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組成之,用以協助並監督本協議各
項規定之實施。該聯合委員會應設委員六人,每一政府各派三人
,美國代表中二人將由美國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充任。該聯合委
員會成立後於第一次舉行會議時,將自各委員中推選主席,通過
該會議事規則,備妥一項議事日程,並即進行審議該項議程。該
會於第一次會議舉行之後將由主席召集會議,每週舉行一次。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本照會所載各項義務,倘惠予書面保證加以接受,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當深感紉。」
本代辦順向
貴政務次長代經部務表示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胡慶育閣下

藍欽 (簽字)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台北

(二)外交部胡次長復美駐華代辦藍欽照會 (譯文)
接准
貴代辦本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六十五號照會明開:
『本代辦茲本國政府制令,聲明如下:「關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中華民
國政府先後於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九日互換之一項換文所訂立之
軍事援助協定,尤其該協定第三段,本代辦茲對雙方就中華民國政府所應
給予美利堅合眾國駐台灣之軍事援助顧問團之協助所獲致之非正式協議,
予以闡明及證實:
本協定所載左列用語,應了解為具有左開意義:
(一) 「軍事援助顧問國人員」應包括:
(甲) 凡軍事人員奉派在軍援顧問團工作,長期專任或短期服務,而具
有穿著美國軍服之資格者;
(乙) 軍援顧問團之文職人員而為美國公民者;
(丙) 右述 (甲) (乙) 兩款所列之軍人及文職人員之眷屬。
(二) 「官方」一詞,係指由美國政府或其機構所授權,所發動,所核准
或所作為者。
(三) 「私人」一詞,係指限於或屬於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者。
一 對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為供給軍事援助顧問團及其人員官方使用
而輸入或輸出之一切物資、裝備、供應品或貨物,包括食糧、日
用品及衣著,中華民國政府將免除其進口稅、出廠稅、消費稅、
出口稅及其他一切稅捐。
二 凡為供給軍事援助顧問團所有人員私人使用而輸入台灣之一切物
資、裝備、供應品或貨物,包括食糧、日用品及衣著以及任何其
他種類之私人財產,中華民國政府應對其免除進口稅、出廠稅、
消費稅及任何其他稅捐。凡對個人所徵課之所有稅捐及費用,中
華民國對於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亦概予免除。
三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將來經由雙方協議決定,或業經雙方協議決定
認為係美國軍事援助顧問團有效執行職務所合理需要,且為軍事
援助顧問團或其人員因執行公務時所需使用之土地、建築、服務
、人員、公用便利、交通及車輛,同意免費供應,且於現在及將
來均不得以之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或美國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個
人之負擔。在不妨礙上文所稱雙方協議之原則下,本協定所給予
軍事援助顧問團之便利包括辦公處所、車場、貯藏貨倉所需土地
及建築之使用;為官方飛機、海軍艦艇自由進出所需之運輸便利
、官方飛機、海軍艦艇及官方車輛對於臨時機場跑道、機場、道
路、港口暨鐵路之免費使用、以及對於交付軍事援助顧問團或其
人員之物品及船貨之免除其搬運及裝卸之費用;軍事援助顧問團
人員因公使用之車輛不敷用時所需補充之軍用車輛;包括保暖設
備、燈火、及電話在內之公用設備;諸如力伕、通譯、翻譯、
看守人員、司機及技工等等之人員。
四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為軍事援助顧問團或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官方
任務而運用之飛機,海軍艦艇或機動車輛所給予之油料供應,美
利堅合眾國政府同意以質量相等之油料償還之。
五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協助並從中幹旋藉以獲得適當之住所,包括電
話及之一切公用設備,以及管理家務人員,而其所付之代價不
得超過中國人員為獲得類似設備而付出者。中華民國政府負責採
取所有適當之必要步驟,俾保證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可獲得是項
住所,公用便利以及管理家務人員。
六 由於軍事援助顧問團軍事人員之行為而引起之損害賠償要求,將
由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該管當局協議解決,如遇
雙方不能獲致協議,刖應循外交途徑設法解決。
七 本協定一經簽訂之後,即應設立一聯合委員會,由中華民國政府
代表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組成之,用以協助並監督本協議各
項規定之實施。該聯合委員會應設委員六人,每一政府各派三人
,美國代表中二人將由美國軍事援助顧問團人員充任。該聯合委
員會成立後於第一次舉行會議時,將自各委員中推選主席,通過
該會議事規則,備妥一項議事日程,並即進行審議該項議程。該
會於第一次會議舉行之後將由主席召集會議,每週舉行一次。」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本照會所載各項義務,倘惠予書面保證加以接受,美利
堅合眾國政府當深感切。』等由。
本次長代理部務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貴代辦上開照會所載各項義務,
予以接受。
本次長代理部務順向
貴代辦表示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華代辦藍欽公使
胡慶育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於台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