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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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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農田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得視農田利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源分配、灌溉排設施及經濟效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利署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
前項灌溉管理組織定名為管理處,並冠以其所在地區、系或埤圳之名稱。
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事項之範圍如下:
一、農田利用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秩序維護及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四、農田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之人事管理。
六、農田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
七、主管機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利署交辦事項。
灌溉管理組織事業區域之灌溉排面積超過五萬公頃者,得設分處,其職掌如下:
一、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用之調整。
三、利糾紛之處理。
四、農田利事業改善之建議。
五、灌溉管理組織交辦事項。
灌溉管理組織應在灌溉排面積二千公頃以上四千公頃以下之範圍,設一工作站。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受面積之限制:
一、業務性質特殊。
二、灌溉面積分散。
三、區域隔離或交通不便。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門、小排門以上灌溉排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違規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門、小排門以上引、輸、分之管理及調節。
三、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
四、利糾紛之協調處理。
五、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八、灌溉排面積及其地籍資料之調查。
九、灌溉管理組織交辦事項。
灌溉管理組織得置副處長一人、主任工程師一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技術工各若干人;農田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利會改制,而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直轄市管理處),並得置助理員。
灌溉管理組織之員額編制,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規定核定:
一、直轄市管理處之員額編制,於五十人之員額以下,依業務需要設置。
二、非直轄市管理處之員額編制,依灌溉排面積計算,每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並依業務需要設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