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10: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臨時住宅住戶應自行負擔單獨使用部分之
水
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所需
費用,並應共同分攤住戶共同使用部分生活所需之
水
費、電費、瓦斯費及
其他所需公共費用,分攤方式由全體住戶決定。
第 15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得於清查臨時住宅居住情況後,為必要之整併安置
;無人居住且無分配使用需要者,應立即斷
水
、斷電、上鎖,並加強巡查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