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06:45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其依前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參加之年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規定者,扣除其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其參加該年金保險之保證金額時,保險業應將餘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發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給與,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
第一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