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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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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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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經勞動部審查不符規定。
二、經外交部審查不符規定。
三、有入出國及移
民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第 7 條
就業金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撤銷或廢止其就業金卡:
一、經勞動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之情事。
二、經外交部通知有撤銷或廢止其簽證之情事。
三、在我國居留期間,有入出國及移
民法
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