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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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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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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訴願事件就書面審議決定之。主任委員如認有必要,得通知雙方當事人於
開會審議時到場為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程序,準用
民事訴訟
法有關之規定。
第 10 條
訴願事件文書之送達,得參照「辦理
民事訴訟
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有關送
達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