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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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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仲裁標的之價額,由仲裁庭核定。
民事訴訟
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仲裁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第 52 條
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
民事訴訟
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調解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