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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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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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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第五十一條準用
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及第三百二十四條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