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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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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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
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除前二項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直接上級法院再為抗告。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第 15 條
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
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