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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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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費用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同一案件,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符合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所定原因共同提起訴訟者,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三、民事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每一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之補助金額,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訴訟者,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所定原因致權益受侵害之案件,得輔導有意提出訴訟之油症患者進行共同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