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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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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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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下列環境保護法律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四、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七、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八、環境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提起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