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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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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轉讓
毒品
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
毒品
: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
毒品
: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
毒品
: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
毒品
: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
毒品
重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