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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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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毀棄、損壞
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