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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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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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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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
死亡
後為之。
前項
死亡
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第 5 條
前條
死亡
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