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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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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所定死亡給付條件及下列各款其他社會保險給付條件之一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死亡給付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所定喪葬津貼。
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喪葬津貼。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五、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死亡給付
六、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喪葬給付或第四十條所定遺屬年金給付。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子女、孫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另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遺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死亡給付時,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