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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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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替代役役男應親自指定法定繼承人為一般保險
死亡給付
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者,依民法有關繼承規定辦理。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記明,未記明者,平均分配受益額。
身心障礙給付,以替代役役男本人為受益人。
第 4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關(構))辦理。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有下列變動事項,應由替代役役男親自填具異動通知書,送主管機關轉承保機關(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姓名、年齡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更改。
二、
死亡給付
受益人變更。
三、其他有關變動事項。
承保機關(構)未辦妥前項第二款變更登記前,替代役役男已死亡者,主管機關應在死亡通報內記明,因未記明而誤發一般保險
死亡給付
者,應由主管機關負責追回。
第 5 條
一般保險
死亡給付
受益人無法通知時,由承保機關(構)列冊存記,保留其
死亡給付
請領權,並副知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一般保險
死亡給付
。
非因公失蹤,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一般保險
死亡給付
。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死亡給付
後,經查明未死亡者,已領之
死亡給付
免予追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