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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印鑑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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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一印鑑證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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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華僑印鑑證明.PDF
格式二華僑印鑑證明.TIF
格式三、印鑑登記申請書.PDF
格式三、印鑑登記申請書.DOC
格式四、印鑑條.PDF
格式四、印鑑條.DOC
格式五、委任書.PDF
格式五委任書.PDF
格式五委任書.TIF
格式五、委任書.DOC
格式六、證明書.PDF
格式六、證明書.DOC
格式七、證明書.PDF
格式七、證明書.DOC
格式八、印鑑(註銷)登記申請書.PDF
格式八、印鑑(註銷)登記申請書.DOC
格式九印鑑證明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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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十華僑印鑑證明申請書.PDF
格式十華僑印鑑證明申請書.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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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十一印鑑簿..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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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
八)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一、死亡或經
死亡宣告
者。
二、喪失國籍者。
三、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