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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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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總處定之。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十二至一百十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前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各年度歲出額度之內容,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前項競爭性需求額度,得適度賦予各主管機關編報本年度歲出概算之彈性。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核定一百十二至一百十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限數額範圍內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觀、公開之評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相關計畫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整合及審查。
第一項歲出概算,除配合新增法律規定、額外覓有特定收入,或屬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規劃作業經費外,均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概算額度可編報上限之範圍內,確實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優先順序檢討調整容納,不得超編。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總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衡酌歲入、歲出及融資調度事項等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審核會議審議。

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國發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