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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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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有左列情形之一,電信機構不接受裝機申請:
一、裝機地址不在當地電信機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之內者。
二、裝機地址欠詳無法改正或補正者。
三、申請人係因欠費拆機並拒絕清債欠費之舊用戶者。
前項情形,電信機構應將不接受裝機之原因,通知申請人。
新用戶自繳納過戶費之日起,原用戶租用該號電話之權利義務由新用戶承
受,原用戶如有欠費或賠償費用,在新用戶未承諾清償前,不接受過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消滅:       
一、用戶向電信機構申請終止租用,經予銷號拆機者。   
二、用戶欠費或違反法令,經電信機構依本規則規定銷號拆機者。但用戶
欠費經銷號拆機者,如具有充分理由,得在三年內依電信機構之規
定申請復裝。
三、用戶破產後其破產管理人不履行破產人租用電信機構電話設備之義務
者。
合用戶或同線戶應繳各費,均由原用戶負責繳付,逾期不繳,電信機構視
同原用戶之欠費處理。
用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停止通話,或因移機時發生拒移情事用戶要求停
話候移者,在停話期間,仍應繳付租費。
用戶應繳付之市內電話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費
、超次費或長途通話費、記帳交發之電報費及其他各種電信設備之裝置、
異動、使用等費,應於電信機構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信機構
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話,並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他市內電話之通
話。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逕行銷號
拆機。其所欠各費於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追繳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