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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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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加為廢除在中國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事件條約之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甲 劉大使致加拿大國外交部部長照會
關於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閣下與 大不列顛、愛爾蘭及海外諸自
治領君主兼印度皇帝陛下為加拿大國本日所簽訂之條約,本代表茲特
聲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認為英王陛下代表大不列顛、北愛爾蘭共合
王國及印度依照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與大不列顛、北愛爾
蘭聯合王國及印度所簽訂之條約及換文之規定所放棄之一切權利與特
權,茲並代表 加拿大國同樣予以放棄。此種了解經 貴國政府證實
後,即作為本日簽訂條約內容之一部份,並自該約生效之日起發生效
力。如荷
閣下以加拿大國政府之名義,證實上述了解,本代表至深感幸。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重表敬意。此致
加拿大國外交部部長金

劉師舜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即一九四四年四月十四日

乙 加拿大國外交部部長復劉大使照會
接准
貴代表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閣下與 大不列顛、愛爾蘭及海外諸
自治領君主兼印度皇帝陛下為加拿大國本日所簽訂之條約,本代表茲
特聲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認為 英王陛下代表大不列顛、北愛爾蘭
聯合王國及印度依照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與大不列顛、北
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印度所簽訂之條約與特權,茲並代表加拿大國同樣
以以放棄。此種了解經 貴國政府證實後,即作為本日所簽訂條約內
容之一部份,並自該約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荷 閣下以加拿大國
政府之名義證實上述了解,本代表至深感幸。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重表敬意。此致 加拿大國外交部部長金。劉
師舜。」
本代表茲以加拿大國政府名義,證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之了解認為
英王陛下代表大不列顛、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印度依照一九四三年一
月十一日中華民國與大不列顛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印度所簽訂之條約
及換文之規定所放棄之一切權利與特權,並代表加拿大國同樣予以放
棄。
此種了解應作為本日所簽訂條約內容之一部份,並自該約生效之日起
發生效力。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重表敬意。此致
中華民國駐加拿大國特命全權大使劉

加拿大外交部部長金麥堅齊
(簽字)

一九四四年四月十四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