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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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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得按其開發工業區之目的及性質,核准被徵
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所有權人) 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並按用
地別劃定一定範圍內土地供所有權人提出申購。
前項一定範圍內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扣除開發後公共
設施用地及社區用地之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成立或
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採分期分區公告租售者,所有權人得依實際需求
申辦之。所有權人申辦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之
權利
,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工業主管機關租售工業區土地時,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有權人優
先購買之
權利
價值,並於公告租售三十日前,以書面送達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