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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6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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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簡介。
二、基金性質。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基金投資。
五、投資風險揭露。
六、收益分配。
七、申購受益憑證。
八、買回受益憑證。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基金運用狀況。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附表四)、給付方式。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召集事由。
(二)召集程序。
(三)決議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主要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基金之資產。
八、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一、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二、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收益分配。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更換)。
十八、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基金之清算。
二十、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特別記載事項應載明: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四、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其他本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4 條
簡式公開說明書為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二)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二、基本資料: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型態、計價幣別、保證機構、成立日期、存續期間、投資地區、收益分配、績效指標、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及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記載。
三、基金投資範圍及投資特色。
四、投資本基金之主要風險。
五、基金運用狀況: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
(二)依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記載。
六、投資風險警語: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記載。
七、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八、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式(附表四)。
九、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十、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取得:包括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與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基金經理公司之網址。
十二、刊印日期。
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