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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附檔:
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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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時,得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
權利
人申請分單繳納,分單繳納稅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前項欠繳地價稅稅單,已合法送達者,其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未合法送達者,其分單繳納稅款及其餘應納稅款應另訂繳納期間,並予送達。如欠繳地價稅案件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主管稽徵機關於分單稅款繳清時,應即向行政執行分署更正欠稅金額。
第 26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按段歸戶課徵。
土地
權利
、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同時更正地價冊,並於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往主管稽徵機關核對冊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