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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6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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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得由承租人申請。
二、因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由地上
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或典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時效取得土地權者,得
權利人申請。
四、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得由權利人申請

五、共有土地分割、合併外,得由部分共有人申請。
六、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伐理人為之。
申請土地複丈應填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土地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經申請
人於實地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及複丈圖上認定並簽名或蓋
章者,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前項土地複丈因共有物分割者,應另具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
權利證明文件,於複丈完竣後,並同時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
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
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複丈人員應實地勘查後,依
法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之位置圖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
儘量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得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
內,但應分別繪製他項權利位置圖。
三、測量完畢,地政事務所應依照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別
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他項權利位置圖,以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以黑色實線
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以黑色
實線繪明之。
五、因地上權分割申請土地複丈者,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為之
,複丈人員應測繪丈圖地上權位置圖,並於登記完畢後,在原複丈圖
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關
地籍圖冊。
前項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
因「行政區域」「段」「小段」之變更而編八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
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
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以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
地籍圖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色×線劃銷之,地目地號用紅色雙
線劃銷之。
前項因「行政區域」「段」「小段」變更致地籍圖變更者,應由直轄市地
政處或縣市政府公告,同時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通知有關土地權利
人免費換發權利書狀,並報市、省政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