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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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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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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管理:依
檔案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
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文稿之保存期限,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二種,其基準應依
檔案法
及相
關規定定之。
第 60 條
各機關於
檔案法
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