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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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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組織及員額精簡
計畫」訂定之所屬事業組織及員額精簡計畫,及行政院八十三年七月二十
七日台八十三年政力字第二五三六四號函規定,確實精簡員額,於八十三
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
,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從嚴審核
,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算員額需求總表,連同
各事業之概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
行政院臺八十二年政台字第二四六四九號函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
習要點」及行政院臺 (82) 外字第○九九九三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請出
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 (格式如附表三) ,報請
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前,併同營業預算審
查意見書,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及人事行政局

第二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
於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